不了解股东义务,会失去“有限责任”的保护,殃及个人财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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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实中,很多股东因未履行股东义务,致使自己并未享受到“有限责任”的保护,从而殃及自身个人财产,身陷财务危机。
相较股东一长串的权利而言,股东的义务显得很少。很少,不等于没有。
作为股东的您,无论是显名还是隐名,无论是真实还是挂名,都应知晓股东基本义务,以有效规避自身法律风险。
作为股东,出资义务为您的基本义务,您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。
否则,您需要向公司承担缴足责任,或者向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,或者向债权人在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2、他方出资义务
如果和您一起设立公司的其他股东,没有履行出资义务,您需要对其未履行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。
3、受让股权出资义务
您受让股权时,如果您知道转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,那么您需要对其未履行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。
滥用股东权利包括:利用关联交易为自己输送利益、和子公司人格混同、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等。
如果您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,怠于清算:致使公司财产贬值、毁损、灭失等,您需要在财产损失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;致使公司账册、重要文件等灭失,无法清算的,您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如果您是小股东,能够证明自己“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、不管理账册的”,根据最新最高法法官的讲话,不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,可不承担上述责任。
设立公司时,除小心选择合作伙伴外,还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,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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